贸易融资(由客户指定供应商是融资性贸易吗)

1. 贸易融资,由客户指定供应商是融资性贸易吗?

由客户指定供应商是融资性贸易这种方式是融资性贸易,因为通过此方式,企业可以在获取货物的同时融资;同时,指定供应商也意味着企业可以更好地控制采购成本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方式可能会被视为对采购过程的干预和扭曲,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除了由客户指定供应商的融资性贸易,还有其他的融资方式,如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存货抵押贷款等,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

贸易融资(由客户指定供应商是融资性贸易吗)

2. 什么是金融贸易?

是银行在贸易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为国内或跨国的商品和服务贸易提供的贯穿贸易活动整个价值链的全面金融服务。

它包括贸易结算、贸易融资等基础服务,以及信用担保、保值避险、财务管理等增值服务。

3. 贸易链金融是什么意思?

真实贸易背景的金融,即针对所有贸易行为提供全程金融服务,这里金融服务可为传统金融服务或者是针对贸易行为衍生出的新的金融服务。贸易链是指整个贸易链条,即贸易全部流程的各个环节。

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一个专业领域(银行层面),也是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一种融资渠道(企业层面)。

指银行向客户(核心企业)提供融资和其他结算、理财服务,同时向这些客户的供应商提供贷款及时收达的便利,或者向其分销商提供预付款代付及存货融资服务。(简单地说,就是银行将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

以上定义与传统的保理业务及货押业务 (动产及货权抵/质押授信)非常接近。但有明显区别,即保理和货押只是简单的贸易融资产品,而供应链金融是核心企业与银行间达成的,一种面向供应链所有成员企业的系统性融资安排。

4. 融资性贸易的七大模式?

七大模式:

一、托盘买卖贸易形式

托盘贸易是指托盘方与买卖双方企业分别签订采购合同,利用账期,为卖方提供融资的贸易形式。托盘贸易通常会发生真实的货物流转,但是提供资金一方并不直接参与货物流转的过程。在托盘贸易中,如果企业作为实际出货方与托盘方订立合同,再由托盘方将货物转售给实际用货方,则企业虽未直接参与融资,但可能受到融资风险波及;如果企业作为托盘方直接联系实际出货方和实际用货方,则有可能面对既不能根据与下游卖方的合同要求给付货款,又不能根据与上游卖方合同要求交付货物的尴尬局面。

与循环贸易不同。托盘贸易中存在真实的货物流转。也就是存在真实的卖方和买方。托盘方的介入。可以使真实买方取得一个支付货款的差期。而托盘方从中收取一定的资金使用费

二、循环买卖贸易形式

循环贸易是通过相同企业,或者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内容相同的多份买卖合同,形成一个闭合的货物流转回路,帮助融资方取得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同时无需发生实际的货物流转。

在典型的循环贸易法律关系中,其中A、B、C、D四公司间分别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履行方式为一方支付货款、一方交付货权凭证。货权凭证最初由A公司提供,并最终流向A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A公司并不需要实际交付货物,而取得了货款在一定期间内的使用权。随着中间环节的增加,或者货权凭证最终流向合同的关联企业而非直接流向A公司等因素的出现,循环贸易的交易结构可以变得更加复杂。

三、委托采购(销售)形式

委托采购形式,是指提供资金的企业接受融资方委托,代为采购货物;提供资金的企业将收购、保管、销售三环节全部交给融资企业完成,或将其中两个环节交由融资企业的关联方客户完成,企业不直接有效控制货权的委托性业务,无法有效控制货权的转委托业务。此类贸易一旦发生纠纷,法院首先要确定的是,案涉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建立委托法律关系还是买卖法律关系,并由此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委托采购(销售)形式的结构与托盘买卖非常相似,所不同之处就是以委托法律关系取代了买卖法律关系。

增信型融资性贸易

在买卖型融资性贸易(循环买卖、托盘买卖、委托采购(销售))这些贸易形式中,提供融资企业都需要通过贸易将自有资金转移给融资企业。但是在许多其他融资性贸易形式中,提供融资企业只是以贸易形式为融资企业增信,使其能够更顺利的获取金融机构融资,其称为"增信型融资性贸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四、质押监管贸易形式

质押监管贸易,是指监管方根据质权人委托对质物进行监管,如质物在监管期间灭失或强行出库,由监管方向质权人赔偿损失的贸易形式。

质押监管贸易是一种融合了委托和仓储保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贸易形式,其中融资企业就是质押人,通常是贸易关系的发起人;监管人就是提供融资增信的企业;质权人通常为金融机构。

在许多情况下,融资企业虽然拥有可供质押的财产,但是由于该财产并非不动产等较易被金融机构接受的类型,因此还是难以获得金融机构融资。这时候,融资企业引入有实力的质押监管企业,与金融机构共同签订质押监管协议,其实质相当于质押监管企业就融资企业贷款提供保证,从而实现增信目的。

质押监管贸易包含三重法律关系:

一是A公司与银行间的.贷款法律关系;

二是A公司与银行间的质押法律关系;

三是银行与B公司间的质物保管法律关系。

在此交易结构中,B公司形式上提供质物保管服务,实际是为A公司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这也是融资性贸易的一种主要形式。其法律风险在于,如果B公司不能实际占有控制质物,或者质物根本不存在,则B公司需要在A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时,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质押监管贸易是一种融资企业、物流企业,金融机构通过设计的业务模式,有助于实现多方共赢。从质权人角度,由于其缺乏对贸易、仓储行业的了解,直接占有质物的成本和风险均较大,将质物监管委托给专业的物流企业相当于用较低的成本设立防火墙。从物流企业角度,委托质物监管既有利于业务开拓,也可以增加其与融资企业间的粘度。同时,由于物流企业实际控制质物,也对贸易链有较深了解,因此也较有能力控制风险。从融资企业角度,通过开展质物监管服务贸易,实质上获得物流企业的増信,有助于其取得金融机构融资。

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有许多企业以拓展金融物流、质押监管等新兴业务名义,利用新兴业务监管制度不健全,通过业务从银行套取资金。在此类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确定案涉当事人之间是委托监管法律关系,还是仓储保管法律关系。

五、仓储保管贸易形式

仓储保管贸易是结合了买卖和仓储保管双重法律关系的融资性贸易形式。在这种形式中,通常存在双重贸易性融资:

一是货权人通过买卖形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

二是仓储保管人通过仓储保管形式为融资企业提供增信。

仓储保管贸易与质押监管贸易在法律关系上极为相似,只是货权人取代了金融机构的位置,而货权人与融资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也从借款转化成了买卖。在仓储保管法律关系及与其关联的买卖法律关系中,交付通常体现以货权凭证而非实物的流转。

六、保兑仓形式

保兑仓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由银行向卖方和买方提供的以银行承兑汇票的一种金融服务。

对生产商(卖方)而言,保兑仓业务的优势在于:增强经销商的销售能力,解决了产品积压问题;锁定销售渠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产业链竞争优势;无须向银行融资,降低了资金成本,同时也减少应收帐款的占用,保障了收款。对经销商(买方)而言,保兑仓业务解决全额购货的资金困难,买方可以通过大批量的订货获得生产商给予的优惠价格,降低销售成本。

保兑仓的法律关系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为一般的货物买卖法律关系,B公司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货款,A公司以仓单等货权凭证方式交付货物。B公司与银行间为票据法律关系,银行为B公司的汇票进行承兑,B公司向银行支付票据金额。保兑仓交易结构的特点在于,A公司向承兑银行提供回购承诺,从而增加B公司的信用,以方便其获取银行承兑。

保兑仓是一种合法的交易结构,但是经常被利用而成为融资性贸易的主要模式之一。主要方式是,A公司与B公司虚构交易,A公司在取得货款后,以退货等名义将货款返给B公司,从而帮助B公司实现融资目的。

七、保理形式

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

在保理法律关系中,A公司、B公司及银行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

一是A公司与B公司间的货物买卖法律关系;

二是A公司与银行间的应收账款转让法律关系。

保理也是一种合法的业务模式,但是如果A公司与B公司间没有真实的货物买卖关系,则会演变成一种违法的融资性贸易。而在此类融资性贸易纠纷中,除合同效力问题外,经常会发生管辖权争议,而争议的核心则是,是否应当突破借款法律关系的相对性,使其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

5. 什么是金融贸易?

贸易金融是银行在贸易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为国内或跨国的商品和服务贸易提供的贯穿贸易活动整个价值链的全面金融服务。它包括贸易结算、贸易融资等基础服务,以及信用担保、保值避险、财务管理等增值服务。

具体来说,

第一,贸易结算仍是最基础的贸易金融业务,促成企业交易,降低成本。为企业提供国内和跨境的交易结算,仍是银行贸易金融服务的起点和最重要内容之一。这样的服务使得完全陌生的两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借助于银行的中介作用而发展成为交易对手。

第二,贸易融资是贸易金融的核心。贸易融资总是与贸易相伴而行,为贸易活动中的各方提供资金支持。在贸易过程中,贸易融资发挥着润滑剂和催化剂的作用。近年来,针对国际贸易发展呈现的新特点,商业银行研发、创新、推广了许多新的贸易融资产品,包括福费廷、保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信保融资、订单融资、货押融资、风险参与、贸易融资与资金产品组合等。

这些贸易融资新产品不仅推动了银行服务能力和内部风险控制方式的变革,而且有助于企业降低成本、减少存货、扩大销售、加快资金周转,为世界经济和贸易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第三,信用担保、避险保值、财务管理是银行为贸易参与方提供的增值金融服务,满足企业多样化金融需求。信用担保是银行为贸易参与方提供以信用增强为主要目的的服务,在帮助买卖双方建立互信、促成交易方面作用明显;避险保值是在商品价格、利率、汇率波动日趋频繁的市场环境下,银行帮助客户有效规避风险的专业服务;财务管理则是针对产业链中一些大型企业的财务集中、资金归集、财务管理外包等需求而提供的增值服务,包括应收账款管理、财务报表优化、现金管理等众多内容。这些服务进一步丰富了贸易金融服务体系。

6.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怎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金融学不是该校的优势专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优势专业有: 国家级重点学科: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法。 北京市重点学科:应用经济学、法学、法与经济学交叉学科、会计学、世界经济、低碳经济学交叉学科、企业管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首批重点建设高校。拥有国家级重点学科2个,北京市重点学科7个,博士后流动站4个,一级学科博士点5个,一级学科硕士点8个,二级学科博士点31个、硕士点65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10个,博士后流动站2个,涵盖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和理学五大学科门类,在39个本科专业招生。

7. 融资性贸易业务是指什么?

“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帐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融资性贸易”,实践中又被惯常称为“贸易型融资”、“供应链金融”,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领域。 “融资性贸易”从2014年以来显现极大的风险,多地政府国资委部门都非常重视融资性贸易带来的风险,广东省曾明确禁止国有企业从事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 2015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就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防控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数家大型中央企业参与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的研讨,再次表明的国资监管部门对该问题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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