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教育法颁布时间,教育单行法律有哪些?
教育单行法律是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在基础教育领域,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在教师领域,我国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除此之外,我国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规。
2. 新教育法的颁布时间?
新教育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3. 学前教育法的发展历程?
1.20世纪30年代以前:从产生到初步中国化。20世纪初,我国的幼儿园开始建立,此时的幼儿教育都是照搬国外的模式,课程也是完全效仿国外。1903年至1918年,学前教育课程主要是模仿日本的模式。1904年1月13日,中国第一个学前教育法规《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颁布,其中对蒙养院的课程目标、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其主体内容都是参照日本1899年出台的《幼稚园保育及设备规程》。
1919年“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后,西方先进教育思想不断涌入,中国早期的学前教育家如陈鹤琴、陶行知、张雪门等,一方面借鉴西方的思想,另一方面又进行本土化探索,提出了很多新的思想,并形成了“单元中心制课程”、“行为课程”等课程模式。1932年10月,民国政府正式颁布了学前教育史上第一个课程标准——《幼稚园课程标准》,开启了我国学前教育课程的新时代,迎来了我国学前教育课程发展的第一个高峰期、改革期。
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幼儿园课程改革在理论上已经确认了儿童的主体地位,认定了幼儿园课程应来源于儿童的日常生活,此时幼儿园课程内容的范围已经比较广泛,而且具体实用。此外,幼儿园课程的中国化与科学化一直都是课程改革的主题。
2.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中期:学习苏联,在探索中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在借鉴老解放区幼儿教育经验的基础上发展新的幼儿教育。受政治因素的影响,这段时期的幼儿教育是全面学习苏联的模式。在苏联专家的指导下,教育部于1952年制定了《幼儿园暂行规程》和《幼儿园暂行教育纲要》,规定了学前教育课程包括体育、语言、认识环境、图画手工、音乐、计算六科,并明确规定了幼儿园教养活动的具体科目以及各科目的教育纲要。
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幼儿园课程改革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借鉴了苏联分科教育的经验,实行分科教学和分科课程模式。分科教学自从被引进到我国,就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可以说这一阶段的分科课程模式,已初步奠定了新中国学前教育课程的格局。
3.20世纪六七十年代:遭遇了严重的挫折。1966年至1976年间,“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的教育事业遭受重创,教育的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学前教育也是如此。学前课程处于无序状态,甚至原本的课程体系也遭到严重破坏,这是学前教育课程发展的一个空白期。
4.20世纪80年代以来(1976年至今):进一步变革与完善。经过10年动乱,1976年开始,我国的教育开始全面恢复。1976年至1990年间,学前教育课程的发展实现了由沿用“苏式”模式到初步改革阶段的转变,尤其是1981年《学前教育纲要(试行草案)》的颁布,更是促成了学前教育课程的变革。
80年代,国外各种儿童发展和教育的理论逐渐被引入中国,特别是蒙台梭利、杜威、布鲁纳、皮亚杰等人的思想在我国广泛传播,对我国学前教育课程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
90年代以后,我国的学前教育课程进行了整体改革。90年代前中期“学前课程变革的主题更加鲜明,出现了游戏课程、情感课程、领域课程、生存课程、上海新课程等多种课程实践。”90年代后期,随着国际化交流的加强,学前教育课程的改革更是呈现出多元化和个性化的趋势。总之,90年代以后,学前教育课程改革的力度和范围都逐步扩大,学前教育课程研究百花齐放的局面也已初步形成。
4. 分析教育法的责任和义务?
教育法律规定教师以下义务与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教师行为:
1.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2.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法律责任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2、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教师主要履行教学、教育、关爱保护学生的义务,这是职业性质决定的。只有认真履行了义务,才能有相应的权益和回报,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870年颁布的初等教育法属于什么学制?
1870年的初等教育法是双轨学制。英国政府1870年颁布的《初等教育法》中,一方面保持原有的专为资产阶级子女服务的学校系统,另一方面为劳动人民的子女设立国民小学、职业学校。这种学制属于双轨学制。西方现代学制可归结为三种基本的学制类型,即双轨学制、单轨学制、分支型学制。
双轨学制:一轨是为资产阶级子女设立的,从小学、中学到大学,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另一轨是为劳动人民子女设立的,从小学到中等职业学校,是为培养劳动者服务的。
6. 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一样吗?
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称教育法)对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等事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简称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7. 教育法基本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扩展资料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
《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教育的主要功能是:
(1)教育的最首要功能是促进个体发展,包括个体的社会化和个性化;
(2)教育的最基础功能是影响社会人才体系的变化以及经济发展。现代社会重教育的经济功能主要包括: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背景;提高受教育者的潜在劳动能力;形成适应现代经济生活的观念态度和行为方式;
(3)教育的社会功能是为国家的发展培养人才,服务于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
(4)教育的最深远功能是影响文化发展,教育不仅要传递文化,还要满足文化本身延续和更新的要求。